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4號
TYDV,107,除,4,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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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游王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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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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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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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楊詔雄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106 年4 月16日│260,000元 │LD五二四二五九│ │
│1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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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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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