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宋長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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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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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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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民生診所 鄭仁芳 │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106年5月31日 │45,370元 │MD四一二四0二│ │
│1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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