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1號
TYDV,107,訴,71,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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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賀趙柳樹
訴訟代理人 賀元誠
被   告 賀元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賀元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賀元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192,7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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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