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4號
TYDV,107,訴,54,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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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曾文湖
被   告 曾現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 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表 明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 起訴程式不合。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 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7 日內補正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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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