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3號
TYDV,107,訴,163,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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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彭智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郭健生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郭健生之繼承人)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即郭健生 之繼承人)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 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 補正郭健生之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郭健生之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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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