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2號
TYDV,107,訴,102,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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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森
      楊陳秀琴
      楊家榮
      楊美華
      楊寶華
      楊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被   告 陳紅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845,6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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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