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號
TYDV,107,補,65,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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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
3,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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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