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1號
TYDV,107,補,51,2018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廖裕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於書狀載明被告之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補正之。
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4,000 元,茲定期命
  原告補繳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
  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
  、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