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4號
TYDV,107,補,34,201801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國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