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號
TYDV,107,補,15,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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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湯國常
      湯國忠
      湯國珍
      湯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9,05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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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