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2號
TYDV,107,消債清,2,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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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狀文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租屋 津貼?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請提出最新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 現有無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何?
四、釋明聲請人實際住居所為何處?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 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五、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受其子女扶養?若有,其扶養費金額為何 ?若無,請釋明原因。
七、請提出自民國104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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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