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2號
TYDV,107,家財訴,2,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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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原   告 吳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成才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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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