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39號
TYDV,107,家親聲,3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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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佳慧 
相 對 人 張彥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林」。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0年3 月13日與聲請人離婚後 ,從未扶養過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又因未成年子女甲○○之兄乙○○ 已約定從 母姓,處於青春期之甲○○時常要求希望可以與聲請人及其 兄同姓。聲請人考量未成年子女甲○○之心理與日後換證繁 複程序,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請准未成年人甲○○變 更姓氏為母姓,改姓「林」。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 父母離婚者。(2)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 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4) 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 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而 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 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此有 大法官會議釋字587 號解釋理由書可參。再衡諸姓氏屬姓名 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 ;並具有家族制度及血緣關係之表徵及考量單親家庭中重建 親子家庭歸屬感之心理需求,故因情勢變更而有事實足認變 更子女之姓氏對其確屬有利益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 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以維未成年子女 人格發展暨行使親權父或母之家庭共同生活和諧美滿。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外,並提 出戶籍謄本為證,及聲請人前代理甲○○、乙○○ 對相對人 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524 號) ,相對人於105 年11月22日到庭自承伊沒有負擔過甲○○之 扶養費,有從未見面等語,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核與 聲請人所述相符。抑且,未成年子女甲○○亦到庭證稱:伊 對父親已沒有印象,自國小三年級開始伊就沒有看過父親, 父親亦完全沒有與伊聯絡,與父親方之親友亦無往來,伊去 外婆家大家都是姓林,只有伊一人姓張覺得很奇怪,與家人 會有距離感,伊願意改姓,改姓母姓與母親那邊家人相處比



較有歸屬感、認同感等語。是相對人自兩造離婚後從未探視 過及扶養甲○○迄今長達16年,顯示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甲 ○○之成長過程漠不關心,甲○○與相對人幾無接觸,彼此 間關係疏離。準此,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其保護教養義務 等情,應非虛妄。
四、本件經本院囑託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對聲請人與未成年子 女為訪視,依其訪視報告綜合評估略以:聲請人表示,未成 年子女已多次向其表示,要在家族中要認同感,因未成年子 女已罹患腦瘤以及癲癇等腦部疾病多年,為穩定未成年子女 身體健康狀態、心理與情緒,以及避免未成年子女成年後變 更姓氏、就學期間習得之相關證照換照的繁複,未成年子女 監持為免除後續的困擾應盡速完成變更姓氏,聲請人依未成 年子女意願協助提出聲請。未成年子女則示,自小與母親及 哥哥一起生活,與外婆家家庭成員關係密切,哥哥在多年前 即與母親同姓,因為與家人不同姓氏而有被家人排除在外的 感覺,所以在大約小學六年級時就要求母親要幫其改姓。未 成年子女表示自有記憶以來,對父親沒有印象,父親很少參 與他的生活,不明白為什麼需要保留自己現在的姓氏,現有 的姓氏已造成他多年來在家族成員之間的孤立感。未成年子 女非常期待能完成變更從母姓,如此次聲請被駁回,未來成 年時,他也會自己再聲請變更姓氏,但成年後變更姓氏的後 續,其生涯中相關證照要重新申辦、過程繁瑣,所以期待能 盡快完成變更姓氏聲請。又社工以書信方式連絡相對人,請 相對人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其主動與社工連絡,相 對人未主動與社工連繫,致社工無法與相對人安排訪視,是 目前僅訪視到一造,致無法具體評估,建議法院依未成年子 女最佳利益裁定之等語,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6 年12 月21日桃劉字第0000000 號函及訪視報告在卷可憑。五、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後便由聲請人主責照顧,現由聲 請人單獨行使親權,並與聲請人及其親屬同住,而相對人自 兩造離婚後,均未曾探視過未成年子女,顯見相對人對於未 成年子女之成長毫不關心。而本院為調查變更子女姓氏之必 要性,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陳述意見,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顯見對於子女是否變更姓 氏漠不關心;且其長期未探視未成年子女,致與未成年子女 間之親子關係疏離且陌生,認若未成年子女繼續維持父姓, 造成其因與聲請人全家姓氏不同,衡情將對其就學及與現處 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為維護未成年子女 之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能和諧美滿之目的,故 變更從母姓將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



。從而,依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考量,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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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