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06號
TYDV,107,司票,506,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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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張文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駱灃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
  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
  載利息起算日欄」起算利息,惟附表中該欄利息起算日早於
  到期(提示)日,請具狀更正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
  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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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