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8號
TYDV,107,司票,28,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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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呂麗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國書王郁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經提示,及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
  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
  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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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