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林樂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駱灃灤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 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 元,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到期日尚未屆至,依法不 得聲請本票裁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