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叁郎、黃劉月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黃叁郎與本票發票人所載姓名 「黃參郎」為同一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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