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10號
TYDV,107,司票,210,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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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叁郎黃劉月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黃叁郎與本票發票人所載姓名
  「黃參郎」為同一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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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