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38號
TYDV,107,司票,138,2018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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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LBINO JULIUS MAGAN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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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