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4號
TYDV,107,司促,994,2018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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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或其向管轄機關
  報備或登記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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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