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 權 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或其向管轄機關 報備或登記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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