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89號
債 權 人 李家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姜子即韋智金屬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承攬系 爭工程,並收受債權人給付之簽約金新臺幣6 萬元,詎債務 人不按期施工並屢次違約,為此請求返還簽約金。經查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承攬工程契約書,其上所載定作人(即甲方) 並非債權人李家敏,且亦載明支付該簽約金者為上開之甲方 ,亦非債權人,債權人尚不能以債務人與他人間之承攬契約 書逕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該簽約金。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顯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