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李家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先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工程施作明細單為債權人單方所製作,
且無債務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尚難以該不知承攬人及定作人
為何人之工程明細單即逕認債務人將系爭工程委由債權人承
攬施作。
二、故請提出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之承攬契約、統一發票、存證
信函暨其回執等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系爭工程係由債務人
委由債權人承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