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6號
TYDV,107,司促,696,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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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非訟代理人 葉斯連
債 務 人 昀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八龍

債 務 人 陳江婉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零捌萬肆仟
  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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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昀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