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蕭世墉(原名:蕭全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零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含)止,按月計付陸佰
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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