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06號
TYDV,107,司促,2106,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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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
債 權 人 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清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富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二、提出鄒富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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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