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債 權 人 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清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富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二、提出鄒富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