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18號
TYDV,107,司促,1818,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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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
債 權 人 真石樂活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勻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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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石樂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