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債 務 人 惠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鳳雷
人
債 務 人 任晚質
債 務 人 周義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惠田國際有限公司、周鳳雷、任晚質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參拾貳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
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惠田國際有限公司、周鳳雷、周義宸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捌佰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
3 至5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惠田國際有限公司、周鳳雷、任晚質、周義宸應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