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債 權 人 陳朝霞
債 務 人 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德治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源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仟零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德治並
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 月4 日通知債權人上開情事及命債權人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2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然未釋明得對債務人張德治請求之依據,故此部分請求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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