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3號
TYDV,107,司促,1643,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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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
債 權 人 藍宏洲即菖鴻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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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