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王振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唐悅工程有限公司」,請更正本
件債務人為「唐悅工程有限公司」,惟查唐悅工程有限公
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如欲僅以背書人「劉明橋」為債務人,因其並未於附表序
號2 及4 號支票背書,請提出其餘債權證明文件或撤回該
部分之聲請。
三、補正附表序號4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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