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05號
TYDV,107,司促,1605,201801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
債 權 人 王振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唐悅工程有限公司」,請更正本
   件債務人為「唐悅工程有限公司」,惟查唐悅工程有限公
   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二、如欲僅以背書人「劉明橋」為債務人,因其並未於附表序
   號2 及4 號支票背書,請提出其餘債權證明文件或撤回該
   部分之聲請。
 三、補正附表序號4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