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79號
TYDV,107,司促,1579,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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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債 權 人 王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昭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權總額之計算方式暨明細(含各筆借款本金及約定利
  息,債權人現提出之兩份過程細節所載金額未同一,且總金
  額與請求金額亦未一致)。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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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