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債 權 人 王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昭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權總額之計算方式暨明細(含各筆借款本金及約定利 息,債權人現提出之兩份過程細節所載金額未同一,且總金 額與請求金額亦未一致)。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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