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
被 告 甲○○
金衛民
金晉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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