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33號
TYDV,107,司促,1233,2018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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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CABALI JENALYN SOLIMAN曾娜琳)、SA
RCILLA ROSANA TOLENTINOGALLARDO JACKIELOU VERDEMANA
LUNGSUNG JOAN STO DOMINGO 、MAGDAONG MARICAR LOPEZ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
  並非本票,且其上未載有清償期之約定。故請提出本件借款
  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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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