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債 權 人 賴建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CABALI JENALYN SOLIMAN(曾娜琳)、SARCILLA ROSANA TOLENTINO 、GALLARDO JACKIELOU VERDE、MANALUNGSUNG JOAN STO DOMINGO 、MAGDAONG MARICAR LOPEZ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 並非本票,且其上未載有清償期之約定。故請提出本件借款 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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