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周美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參萬壹仟零貳拾陸元,折合銀元貳
佰叁拾肆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肆佰叁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柒萬零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 美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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