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19號
TYDV,107,司促,1019,2018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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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訓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鍾隆毓並非債權人公司現任之董事長或
  經理人,且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6日變
  更登記為吳東亮,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
  事長或經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
  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鍾隆毓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
  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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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