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鄭長鴻(原名:鄭至宏、鄭凱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柒拾參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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