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林佳慧(原名:林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柒仟捌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零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
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
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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