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09號
TYDV,107,司促,1009,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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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林佳慧(原名:林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柒仟捌佰
  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零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壹
  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
  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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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