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6號
TYDV,107,勞訴,6,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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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周素貞
上列原告與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
件,經核原告聲明之標的,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
訴訟,而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
同)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00
0 元,仍應補繳1 萬6,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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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