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425號
TYDV,106,除,42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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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旺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信驊
代 理 人 李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7 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 │
├──┼─────┼──────┼───────┼─────┼─────────┤
│ 1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697,206元 │UA九九○四八三六│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 2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881,374元 │UA九九○四八四四│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 3 │瑞御建設有│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7 月23日│569,791元 │UA九九○四八三八│
│ │限公司許正│大竹分行 │ │ │ │
│ │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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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