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78號
TYDV,106,訴,978,2018010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溫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國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9,3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