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32號
TYDV,106,訴,1232,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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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鄭鶯嬌
被   告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余秈歷
追加被告  鄭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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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