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182號
TYDV,106,訴,1182,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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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奕陽
被   告 楊盈瑄
      曾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盈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原告對被告楊盈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曾俊騰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楊盈瑄負擔,原告對被告楊盈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曾俊騰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楊盈瑄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75,840 元,及自民國106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78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4 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原告對被 告楊盈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曾俊騰給付之。 嗣於106 年9 月21日以民事更正狀變更聲明為如主文所1 項 所示(見本院卷第27頁),核其所為,係屬基於請求之同一 基礎事實,所為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揭規定,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盈瑄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邀同被告 曾俊騰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合計5,696,680 元,約定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 碼0.625%採浮動計算(目前利率為週年利率1.785%),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此有兩造簽訂 之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及借款契約為憑。詎料,被告未依約 繳付本息,嗣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部分受 償後,尚欠本金776,654 元,及自106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78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4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迄未受 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 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本院105 年度司執玄字第0000 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13頁 、28至33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 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件原告 所主張之事實,既據原告舉證如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可採。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楊盈瑄邀 同被告曾俊騰為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前揭款項,因被告未依約 還款,視為全部到期後,再經原告聲請本院強制執行就抵押 物拍賣受償部分款項後,詎被告楊盈瑄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清償給付之責 ,而被告曾俊騰既係被告楊盈瑄本件借貸之一般保證人,於 原告對被告楊盈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原告尚得拒 絕清償,此為民法第745 條所明定,惟若原告執行無效果時 ,仍應付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楊盈瑄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及對被告楊盈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被告曾 俊騰對原告即應負給付之責,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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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