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黎秀蓉
被 上訴人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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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仕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黎秀蓉對於民國106 年10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6 年 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75,750 元,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12月21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 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法 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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