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曾芳智
被 上訴人 林琴玉
林琴芝
林琴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
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承租上訴人所有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
土地,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6 年6
月14日起,調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600 元(原定租金
為每月2,700 元,即每月增加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規定,本件第二審上訴之利益,應為自106 年6 月14日起計算
上訴人10年增加租金價額,合計為10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