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林鍵齐 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依本院執行命令按月給付 所扣押移轉之債務人黃世鎮薪資予原告,惟起訴狀未記載其 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應按月給付多少金錢、或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金錢總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其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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