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鍾偉榕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懷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
,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社區於民國
104 年12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調漲每坪管理費之決議
無效,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屬因財產權涉
訟,又前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