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謝榮富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潔即鄧月娥(下稱鄧潔)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一)原告代位鄧潔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鄧潔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而本 件原告雖主張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將桃園市○○區○○段 0000地號、1472地號(下稱1453、1472地號)及桃園市○ ○區○○段0000地號、2398地號(下稱2397、2398地號) 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惟並未敘明訴請分割者為何被繼承 人之遺產,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臻明確(未敘明鄧 潔及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4日內表明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正本 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依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示,鄧潔係與李進財、李彥穎、李春菊、李春香、李春 連、李碧蓮、李訓成、李訓城、李月里、李吳芳、鄧見祥 、鄧月珠等人〈下稱李進財等12人〉公同共有1453、1472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 分之1 ,另與邱廖妹、劉張菊妹、劉 羅九妹、邱黃阿員、呂滿、鄭足、楊清賢、邱垂進、邱天 龍、呂嬌、邱黃對、邱呂豆、呂郭英、鄭陳縀、賴邱金、 詹周宋、邱江治、王謝保、呂黃查某、邱黃銀、陳邱貝、 曾呂市、黃王姜、邱海、邱榮顯、邱金澤、邱榮吉、邱榮 昌、邱榮哲、葉邱妙、邱奕成、邱繼賢、邱繼偉、江繼元 、林慧莉、邱繼平、鄭皓元、陳月美、陳美智、陳月卿、 陳月春、陳東亮、呂懷斌、邱趙素英、邱奕原、邱奕川、 邱奕隆、邱淑美、邱美瑤、邱顯陽、邱廖對、邱資翔、邱 楠詠、張子彬、張禮安、張芫綺、黃連珠、邱治元、邱敬 智、張明哲、張蕙君、張蕙卿、張蕙慧、邱玉秀、邱琪雯 、李進財等12人、邱顯平、邱顯和、邱顯源等人公同共有 2397、239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請分就1453、1472地 號土地及2397、2398地號土地,列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 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二)又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屬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 方屬當事人適格,惟原告起訴僅列鄧潔為被告(原告代位 行使者乃鄧潔之權利,實無以鄧潔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 應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未將其餘繼承人列為被告, 於法尚有未合,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表明是 否追加其餘繼承人為被告,如欲追加,併請補正該等被告 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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