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734號
TYDV,106,監宣,734,201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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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陳明聖
相 對 人 陳文交
關 係 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陳美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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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