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睿騏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遭日月光公司逼退,目前工作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3 萬元,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及新任職公司名稱、薪資3 萬元之計算依據(如所任職公 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二、請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四、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 按聲請人個人、依法受其扶養者,分別詳列聲請人個人之必 要支出種類及金額,及扶養費每人每月負擔金額。三、請說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 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 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四、聲請人於債權清冊陳報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證 債務182 萬9,901 元,惟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經司法事務 官詢問,表示並無保證債務,請詳陳是否有保證債務?如有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