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993號
聲 明 人 游信雄
游南周
游南村
游永茂
游信昌
被 繼承人 游傑泓(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游信雄等五人為被繼承人游傑泓 之合法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死亡,聲 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 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 第5項、同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游傑泓於106 年8 月17日死亡,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游旻政、游 秀方、游梓琳、游若筠等四人,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即孫子女)游育翔、游偉崙、鄧福杰、廖辰皓、廖辰茵、陳 佩青等六人;而被繼承人之父母游鐘靜、游施金鳳二人已先 於被繼承人死亡,聲明人游信雄、游信昌、游南周、游永茂 、游南村等五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均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 ;另,被繼承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游旻政、游秀方、 游梓琳、游若筠等四人,及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游育翔、 游偉崙、鄧福杰、廖辰皓、廖辰茵均已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之 繼承權,惟尚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陳佩青並未聲明拋棄 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等情,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在卷可查,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之先 順序法定繼承人並未均聲明拋棄繼承,則屬次順序法定繼承 人之聲明人等五人,自未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當無拋棄 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等五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