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0640號
TYDV,106,司票,10640,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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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640號
聲 請 人 游沅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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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